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93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武汉陶瓷卫浴营销总部基地一期第5幢1-3层5号房(8)。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歌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