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479号原告:郑州晏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质家园6号楼3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晏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豪、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清华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街5号生物医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青红。
被告:上海修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635弄7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任亚辉。
原告郑州晏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清华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修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郑州晏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晏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晏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州晏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