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事裁定书(2016)浙0109民初8772号(2016)浙0109民初877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雪林,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隆鑫水电五金材料经营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城建材市场3区1-127号。
经营者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隆鑫水电五金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隆鑫水电五金材料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商业城隆鑫水电五金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