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237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员工。
被告:义乌市陆靖麻将机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站前路***号。
经营者:陆利民,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樟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