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04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25448J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日中食品商店。
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路**号。
经营者:刘日中,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魏村村***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日中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