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9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邵娟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天之泰药业有限公司亚东大药房。
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负责人:王艳,经理。
被告:龙口市天之泰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天之泰药业有限公司亚东大药房、龙口市天之泰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天之泰药业有限公司亚东大药房和被告龙口市天之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