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65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敖江镇XX林食杂店,经营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青塘路海鑫公寓斜对面*号。
经营者:XX林,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正路巷**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敖江镇XX林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