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0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广场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许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黎,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