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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范建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15408号
案件名称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范建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范建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408号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907490N。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梦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建霞,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建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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