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446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高佬饭店,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福顺福路***号。
经营者:杨小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伦,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高佬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补偿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