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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普瑞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执54号之三
案件名称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普瑞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执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虞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普瑞丝电器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艾利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公园南路蛇口联合工业村**A603南山电子商务创新服务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素芬。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普瑞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330566656.6号“卷发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邮件因原址查无此公司而被退回。

同时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向国土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同年8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查询结果反馈本院,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号18×××95,经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核实,该账号不属于被执行人公司。

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6年7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停止销售侵害ZL201330566656.6号“卷发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表示本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可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3执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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