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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鼎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国光等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714号
案件名称济南鼎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国光等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鼎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杨国光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14号原告:济南鼎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文,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杨国光,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国光。

原告济南鼎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光、沧州市吉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鼎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济南鼎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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