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2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街道陶都路**。
法定代表人:勇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孔玮与被告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