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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武汉惠尔雅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758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武汉惠尔雅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武汉惠尔雅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58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惠尔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A23。

法定代表人:杨万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武汉惠尔雅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谢小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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