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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陆市老百姓平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9民初53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陆市老百姓平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老百姓平价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初5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园滨康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伟,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代为收取赔偿款及诉讼费,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老百姓平价大药房。

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德安北路113号。

负责人:杨亚平,该个人独资企业药店投资人。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陆市老百姓平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登记立案。

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列明的被告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北路113号”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时,发现该门店现在的招牌为“安陆市老百姓大药房”。

在原告起诉之前,该门店所办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登记的经营者名称为:孝感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为任鹏,企业负责人为张仁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注明被告经营者信息与实际不符,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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