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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坊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坊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坊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5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海一巷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阎相刚。

被告: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坊子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朝凤南路南首。

负责人:王娟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坊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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