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93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钱江花木城内)。
法定代表人:徐观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