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54-2号原告:关顺祥,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博莱琪理容家具配件店。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经营者:陈剑旭。
被告:陈燕刁,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晏,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简胜君,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顺祥诉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博莱琪理容家具配件店、陈燕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顺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顺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顺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关顺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