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5执538号苏州市杜三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区横泾川三珍卤菜店:苏州市杜三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横泾川三珍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杜三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56.17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即向本院账户汇付执行款及执行费合计10716.01元。
本院遂将执行款10656.17元退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将执行费59.84元退付至本院账户。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