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517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大街1号中策园6号标准厂房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谢小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