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159号之一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圣源饮料厂,住所地郾城区孟庙镇张店村。
投资人:张国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芒山镇德军车站门市部,经营者:宋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养元公司)诉被告郾城区圣源饮料厂、被告永城市芒山镇德军车站门市部(经营者:宋德军)(以下简称永城市德军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被告永城市德军门市部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院作出(2016)豫01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原告河北养元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