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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日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566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日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日辉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56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日辉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

经���者:段细梅,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日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审判员谢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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