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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明月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邓波国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15477号
案件名称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明月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邓波国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李酱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区邓波国平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477号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铁家村。

法定代表人:江贵勇,总经理。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李酱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明月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秋桥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熊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琴,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被告:渝北区邓波国平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55号海德盛世A区*幢-1-非6。

经营者:邓波,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

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李酱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区邓波国平食品超市商标权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现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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