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440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黄俊杰副食品店。
经营者:黄俊杰,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黄俊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