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08号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左正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小灶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70号湖滨花园8-2。
经营者:韩江虎,男,1983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礼,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牛山小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