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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8刑更831号
案件名称陈志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831号罪犯陈志峰,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井冈山市人。

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8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8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志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建议本院对陈志峰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

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陈志峰缴纳原判部分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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