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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名意百货店、广州品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550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名意百货店、广州品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名意百货店,广州品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50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名意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江夏大塘大街**号之一。

经营者:陈德意,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广州品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广华南路石岗西村工业区X区0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委托代理人:黄巧婵,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名意百货店、广州品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名意百货店、广州品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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