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方培基,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轩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
被告:台州贝必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雪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培基诉被告上海轩合贸易有限公司、台州贝必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基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方培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