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646号原告:姜国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知叡,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北于家堡村砖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顾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国喜诉被告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姜国喜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国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姜国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