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619号原告:宫立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安义,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立成与被告喻安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宫立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立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