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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镇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3623号
案件名称陈镇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镇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623号罪犯陈镇坚,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镇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镇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镇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6年6月获得表扬;

部分履行了罚金326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缴款票据、个人狱内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镇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余刑不满二年,且已服满余刑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镇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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