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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6刑初4006号
案件名称刘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40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璐(别名刘璐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温德康,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4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璐及其辩护人温德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18日始,被告人刘璐租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洪奇工业区科技中路的厂房,雇请王某(另作处理)等工人,在未得取商标持有人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授权下,接受他人订单,组织工人生产带“HP”注册商标标识的拖链及配件。

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刘璐等累计生产带“HP”标识的拖链共700米,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6年4月2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到上述厂房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花园南路永福楼2号风彩机械配件店检查,查获被告人刘璐,并搜获模具一套、带“HP”标识的各型号拖链共670条、带“HP”标识的链片配件共61220个。

经鉴定,上述产品共计人民币36053元。

经比对,上述查获的产品中的“HP”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一。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被搜获物品的指认笔录;

2.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对查获产品、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

3.证人王某的证言;

4.证人刘某2的证言;

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对涉案产品的指认笔录;

6.证人龙某的证言及对涉案产品的指认笔录;

7.证人谭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刘璐的辨认笔录;

8.现场勘查记录;

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10.鉴别证明书;

11.搜查笔录;

12.扣押、处理物品清单;

13.租赁合同;

14.商标注册证;

15.商标所有人从未授权涉案工厂及人员生产印有涉案标识的产品的说明;

16.抓获被告人刘璐的经过;

17.被告人刘璐的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璐的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涉及产品的数量、金额、获利金额都不大,产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危害不大;

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扣押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本案暂扣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模具一套、带“HP”标识的各型号拖链670条、带“HP”标识的链片配件6122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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