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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2刑初2544号
案件名称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25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

辩护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敦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徐瑶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周某在淘宝网上经营名为“银海耗材”、“seasky201212”二家店铺,销售假冒惠普、佳能、兄弟、爱普生品牌的硒鼓、墨盒等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6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的暂住地本市嘉定区云屏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惠普、爱普生等品牌的硒鼓、墨盒80余件,以及包装盒、气泡袋、防伪标签等犯罪工具。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快递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案发经过表格,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材料等,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10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中予以一并考量。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配件、包装等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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