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31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跳一虾龙虾馆,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号。
经营者:李想。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崇川区跳一虾龙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