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光彩大市场建平文体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经营者:胡建平,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志,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庆光彩大市场建平文体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光彩大市场建平文体商行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并经安庆光彩大市场建平文体商行同意。
本院认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庆光彩大市场建平文体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