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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陵区博士伦文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陵区博士伦文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海陵区博士伦文化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11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博士伦文化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经营者:王粉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陵区博士伦文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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