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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仁、东莞市承泰鞋材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宏石功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大鼎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21号
案件名称刘昊仁、东莞市承泰鞋材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宏石功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大鼎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宏石功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大鼎机械有限公司,刘昊仁,东莞市承泰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宏石功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义沙村。

法定代表人:郭秀明,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大鼎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第二工业区(九头山)。

法定代表人:王金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昊仁,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承泰鞋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福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昊仁,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士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宏石功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宏石公司)、东莞大鼎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大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昊仁、东莞市承泰鞋材有限公司(下称承泰公司)侵害发���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42××××.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4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宏石公司、大鼎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即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宏石公司、大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宏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承泰公司在签订的合约中约定,双方出现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合约的签订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合同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应优先予以适用。

(二)上诉人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不符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故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东莞市���级人民法院审理。

大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客户绝大部分亦在广东省东莞市内,影响力也只是及于广东省东莞市。

既然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为广东省东莞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并不是上诉人注册地,且本案另一当事人宏石公司的注册地也在广东省东莞市,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昊仁、承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宏石公司、大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宏石公司的上诉理由,即便宏石公司与承泰公司签订的合约中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也只能约束到合约的当事人;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宏石公司与承泰公司签���的合约中即使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对于宏石公司、大鼎公司上诉请求移送管辖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对于宏石公司、大鼎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宏石公司、大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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