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75号原告:贾锦育,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轩华机械厂,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糖厂路(伟记行模具厂*楼)。
经营者:董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一兵,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贾锦育与被告东莞市横沥轩华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55634.1、名称“一种两用自动喷漆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贾锦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锦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锦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