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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锦育与东莞市横沥轩华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75号
案件名称贾锦育与东莞市横沥轩华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锦育,东莞市横沥轩华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75号原告:贾锦育,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轩华机械厂,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糖厂路(伟记行模具厂*楼)。

经营者:董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一兵,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贾锦育与被告东莞市横沥轩华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55634.1、名称“一种两用自动喷漆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贾锦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锦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锦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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