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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3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31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319-20。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淑敏,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46号迤北红桥市场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艳,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大使箱包公司)诉被告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红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大使箱包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使箱包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二元八角五分,减半收取计一百二十一元四角三分,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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