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31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319-20。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淑敏,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46号迤北红桥市场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艳,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大使箱包公司)诉被告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红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大使箱包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使箱包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二元八角五分,减半收取计一百二十一元四角三分,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