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70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百信超市柏加徐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加徐村*******号。
经营者:洪华军,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百信超市柏加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