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2号之二原告深圳市联通智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颜丽娜。
委托代理人周力思,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亚民,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经纬,男,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系该公司知识产权经理。
原告深圳市联通智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联通智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通智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