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3353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安宜镇家乐福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贸易城中心街12号“家乐福超市”。
经营者:沈金霞。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安宜镇家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