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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三经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92民初647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三经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三经路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4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钟鸿沛,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号京九大酒店旁一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8683254P。

法定代表人:陶菊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

被告: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三经路分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9号,工商注册号:360102220008777。

法定代表人:陶冬凤。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久豪实业有限公司三经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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