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79号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丰泽园理想城55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仓军。
被告:射阳金仕达光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咱祥龙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剑。
被告:姚剑,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咱祥龙综合楼101室。
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金仕达光源设备有限公司、姚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由原告盐城市诺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