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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民初454-1号
案件名称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54-1号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67615860-9。

法定代表人:葛亚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军,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号**号楼***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421134。

法定代表人:庞晓风,总经理。

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纳源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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