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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创亚特照明电器厂与广州市雷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7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创亚特照明电器厂与广州市雷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创亚特照明电器厂,广州市雷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松洲振海摩托车配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创亚特照明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曾振球,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雷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焕杰,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松洲振海摩托车配件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曾振球,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创亚特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创亚特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雷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腾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松洲振海摩托车配件行(以下简称振海配件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享有名称为“一种LED车灯”、专利号为ZL20142024××××.5的实用新型专利。

振海配件行、创亚特电器厂共同生产、销售型号为M:02D型LED车灯并在广州市白云摩配市场进行大量销售。

经比对,振海配件行、创亚特电器厂的产品覆盖雷腾公司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创亚特电器厂系曾振球经营的LED灯生产企业;

振海配件行系曾振球经营的批发销售企业。

两企业性质均为个体工商户,作为同一经营者经营的两家企业,其行为为共同行为,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诉请判令振海配件行、创亚特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并赔偿雷腾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创亚特电器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佛山市,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雷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代理人在广州市白云摩配市场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即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且两被告振海配件行及创亚特电器厂的住所地也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创亚特电器厂以其住所地在佛山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创亚特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创亚特电器厂承担。

创亚特电器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创亚特电器厂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雷腾公司以及振海配件行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振海配件行和创亚特电器厂的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创亚特电器厂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创亚特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创亚特电器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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