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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祈洁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终8770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祈洁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祈洁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7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祈洁烟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经营者:朱本国。

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祈洁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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