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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227号
案件名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XXX号一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0号大街(东)***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安吉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以下简称杭州耐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安吉尔公司上诉称,厦门安吉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

杭州耐德厂委托他人网购的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审法院认定网购收货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因此,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上海,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杭州耐德厂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被上诉人杭州耐德厂起诉称厦门安吉尔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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