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国泰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88号。
负责人:马宁,经理。
上诉人天津国泰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国泰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原审第一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
被上诉人单方主张上诉人生产销售的饮料包装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上诉人对该主张不认可。
如果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侵权,那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应在上诉人所在地的天津市,因此该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天津国泰正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桃C多”等饮料的包装瓶上使用了其享有的名称为“瓶”的外观设计专利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永旺淄博购物中心购买“桃C多”饮料全过程的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发票加盖有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发票专用章。
该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尽管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天津国泰正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但同样作为原审被告的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属原审法院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至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国泰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则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