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陶良海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456号
案件名称陶良海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陶良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

经营地址: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郑州国际小商品城*座*层****号。

经营者:赵会霞,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磊,男,该商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良海,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以下简称会霞杯业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陶良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陶良海对会霞杯业商行在一审中提供的销货清单、物流单据等证据没有异议,且陶良海申请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产品的品名、型号以及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详细信息,与会霞杯业商行提供的生产厂家的信息一致,均指向了永康市芝英永灿日用金属制品厂。

一审判决对被控侵权产品侵权来源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会霞杯业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予以退回。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